索 引 號: | 11640122010103337R/2025-00076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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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賀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6-13 |
責任部門: | 賀蘭縣民政局 | 發布日期: | 2025-06-13 |
寧夏賀蘭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鄉鎮(場)、富興街街道辦、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賀蘭縣殯葬管理辦法》已經十九屆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關于修訂印發<賀蘭縣殯葬管理辦法><賀蘭縣困難群眾殯葬救助管理辦法>的通知》(賀政辦規發〔2022〕1號)同時廢止。
賀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2025年6月12日?????????? ?
(此件公開發布)
賀蘭縣殯葬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殯葬管理,深化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殯葬管理條例》《自治區民政廳 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殯葬改革設立殯葬規劃用地意見》《寧夏回族自治區殯葬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進行殯葬和從事殯葬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殯葬管理堅持逐步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倡導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四條??賀蘭縣民政局是本縣殯葬事務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殯葬事務的管理工作,各鄉鎮(場)、街道辦負責本轄區殯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公安、市場監管、自然資源、發改、綜合執法等部門應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協同民政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殯葬改革和移風易俗的宣傳教育工作;機關、各鄉鎮(場)、街道辦、村(居)民委員會和其它組織,應在本單位或者轄區開展殯葬改革和移風易俗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章殯葬設施管理
第六條??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布局,統籌規劃,建設為火葬和土葬服務的殯儀館、殯葬服務站、公墓等殯葬服務設施。
第七條??興建殯葬設施必須符合建設規劃和殯葬改革規劃,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建設農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民政局審批;
(二)建設城市公益性公墓、節地生態安葬紀念園,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由民政局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經營性公墓,由銀川市民政局審批;
(三)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應當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報屬地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四)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民政局提出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五)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自治區民政廳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民政部審批。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興建殯葬設施。
第八條??農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員會建設和管理,用以安葬本村村民的遺體或者骨灰,不得對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公益性墓地不得對外從事經營性殯葬業務。
第九條??禁止在下列地域內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河流堤壩附近和城市水源地及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五百米以內;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禁止在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
第十條??建設公墓(地)應當利用荒山、荒坡、貧瘠土地建設,不得占用耕地。
第十一條嚴格限制墓穴占地。埋葬骨灰的單人墓或者雙人合葬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埋葬遺體的單人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雙人合葬墓不得超過6平方米。
禁止骨灰盒裝棺埋葬。
倡導深埋不留墳頭,以樹代墓等遺體回歸自然的埋葬方式。
提倡使用臥碑和橫碑。
第十二條??嚴格限制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使用年限。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為二十年,期滿需繼續保留的,必須辦理延期手續;逾期三個月不辦理的,按無主墳或者無主格位處理。
嚴防炒買炒賣,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齡老人、危重病人預售(租)確保自用外,公墓經營者必須嚴格憑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第十三條??墓地的土地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因建設或者其它原因需占用公墓時,除依法辦理土地手續外,依法予以補償。
第三章?遺體處理和喪事活動管理
第十四條切實加強對公墓的管理和年檢,提倡公墓生態化、園林化、藝術化、人文化和墓碑小型化、平臥化。提倡深埋、散撒等不保留骨灰和樹葬、花葬、草坪葬等節地生態安葬方式。
第十五條??提倡土葬區的村(居)民亡故后實行火葬。實行火葬的,殯儀服務單位給予遺體接運、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百分之二十的優惠。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少數民族自愿改變喪葬習俗和實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少數民族實行火葬的,殯儀服務單位減收百分之二十的遺體接運、存放、火化、骨灰寄存費。
第十六條舉辦喪事活動,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城鎮居民辦理喪事活動,不得在城鎮的公共場所搭設靈棚、停放尸體;不得在街道、居民區游喪、拋撒紙花、紙錢。
因公犧牲人員或者烈士的追悼會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在批準地點舉辦祭奠、悼念活動。
第十七條辦理遺體火化手續必須持下列證明:
辦理遺體火化手續應當出示公安機關或者衛生健康部門規
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在骨灰公墓或者骨灰堂存放骨灰,應當出示火化證明;在公墓土葬的,應當出示死亡證明。
第十八條 ?運輸遺體必須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確保衛生,防止污染環境。
遺體運輸應當由殯儀服務單位承辦。
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遺體運輸業務。
第十九條遺體需在殯儀服務單位保存的,保存期一般不超過十日;需延期保存的,應當在十日以內辦理延期手續,但累計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不辦理延期手續的,殯儀館報請當地公安機關同意后,可以將遺體火化,火化后的骨灰保留三十日,三十日后無人認領的,殯儀館可以自行處理。
特殊情況的無名尸體由公安部門出具意見建議,適當延長保存時間;無名死者的遺體火化后,三十日內無人認領的,其骨灰由殯儀館自行處理。
第四章 殯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條禁止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
殯葬服務單位購置的火化爐、運尸車、尸體冷藏柜等殯葬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
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對殯葬設備的維護、更新和改造。
第二十一條禁止制造、銷售宣揚封建迷信的殯葬用品。
禁止在火化區內制售棺木。
第五章 遷墳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鄉鎮(場)根據縣委、縣政府的工作安排,在城鄉建設、農田水利建設以及重點工程項目區內需要遷墳的,需經縣政府審批,憑借縣民政局發放遷墳單進行遷墳。
第二十三條??遷墳戶在規定期限內主動遷入到合法公墓的,補償標準按照《賀蘭縣城鄉建設拆遷安置補償辦法(試行)》(賀政發〔2012〕80號)文件規定“單穴600元,雙穴10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如遇相關政策調整,以最新調整標準為準;逾期未遷移的,按無主墳墓依法進行深埋處理。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違反下列規定的,依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配合自然資源、林草等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二)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局會同自然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三)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由縣民政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縣民政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局予以沒收,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四)辦理喪事活動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民政局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墓穴占地面積超過本辦法規定面積的,由縣民政局責令限期整改,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殯儀服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的,由縣民政局責令退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殯葬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5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11日。2022年3月9日《關于修訂印發<賀蘭縣殯葬管理辦法><賀蘭縣困難群眾殯葬救助管理辦法>的通知》(賀政辦規發〔2022〕1號)同時廢止。
附件: